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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如何看待比特币“挖矿”等虚拟货币在 4 月 8 日被列为“淘汰”行业?

imtoken中文版app 2023-08-18 05:07:56

作者

李泽民律师:广强经济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

韩武斌律师:广强经济犯罪辩护研究中心核心律师

关键词:虚拟货币“挖矿”刑事合规

2022年1月10日,国家发改委正式将虚拟货币“挖矿”列为淘汰行业。 (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19年版)》的决定)

本次产业结构调整是2021年9月24日《关于整顿虚拟货币的规定》《关于“挖矿”活动的通知》(七)项内容(以下简称9.@ >24《通知》),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在补充清单中被列为超类行业……此前,根据相关规定禁止投资。

之所以禁止虚拟货币“挖矿”,首先是由于“挖矿”活动的高能耗和碳排放强度,需要实现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双重控制。峰值和碳中和目标影响较大,增加了大部分地区电力安全和供应的压力,加剧了相关电子信息产品的供需关系;二是虚拟货币投机交易扰乱我国正常金融秩序,滋生违法犯罪活动,成为洗钱、逃税、恐怖融资和跨境资金转移的渠道,在一定程度上威胁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。

在上述节能减排、碳中和、保障金融秩序稳定的生态目标中,在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背景下,禁止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是必然的。

但是,即使禁止“挖矿”,市场上仍有大量“挖矿”项目,比如“挖矿”。质押挖矿”、“流动性挖矿”等

这得想一想,禁止“挖矿”是不是就意味着国内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“挖矿”,对吧?国内所有实体也不得从事与“挖矿”相关的活动,个人也不得投资“挖矿”,比如投资海外“挖矿”项目,更重要的是,是否可以从事“矿业”?是否被视为刑事犯罪?

一、禁止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,无一例外。

目前可能有这样一种认知,既然“挖矿”会消耗能源,影​​响碳中和,那么可以允许不消耗能源、不影响碳中和的“挖矿”项目。

这种认知主要源于目前的“挖矿”机制,大部分是通过计算机的算力(也称“算力”),以及其中蕴含的底层区块链共识来进行的。机制是工作量证明(POW,Proof-of-Work)。在 POW 的共识机制下,每个参与“挖矿”的人,即“矿工”,都必须依靠一定的计算机设备参与区块链。记账,然后获得相应的代币奖励。

由于POW机制下的“挖矿”,需要依靠大量的电力来驱动电脑的各种设备,所以会消耗大量的金钱。比如以太坊和比特币都是用“挖矿”的显卡和芯片;奇亚币和菲尔币是用硬盘等“挖”出来的。总之,电脑上的各种设备都可以“挖”“挖矿”,用什么样的设备“挖”就看算法了一定的货币,但只要启动设备,就会消耗Power资源,结果只是消耗多少资源的问题。

因此,为了解决能源消耗问题,虚拟货币“挖矿”的共识机制不断变化,所以权益证明机制(PoS,Proof-of-Stake)和委托证明-stake 机制出现。 (DPoS)。权益证明机制下的共识机制与POW最大的区别在于,它不需要算力“挖矿”,也不需要物理设备“挖矿”。持币数量和持币时长获得自己的代币收益。

例如,股权共识机制下的“质押挖矿”和“流动性挖矿”已经成为当下流行的“挖矿”项目。虚拟货币比例获得虚拟货币产生的利息。

这种不使用“算力”、不需要投资实物挖矿设备的“挖矿”项目,虽然不会造成能源消耗,但仍会面临各种金融风险,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我国的违法犯罪活动,尤其是现在的DeFi“流动性挖矿”,因为与算力挖矿不同,算力挖矿背后没有资源消耗作为背书,形成的矿池是基于主流的积累硬币。在没有明确共识项目的情况下,逐渐演变成“币换币”的币池,隐藏着巨大的金融危机和违法犯罪风险。

因此,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,一律禁止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。

二、禁止任何大型“挖矿”企业“挖矿”,但个人“挖矿”和海外代理“挖矿”都是盲区。

在禁止所有形式的“挖矿”项目后,是否禁止所有国内实体从事与“挖矿”相关的活动?个人投资“挖矿”可行吗?

此问题应从9.@>24《通知》规定的内容来回答,进一步分析9.@>24《通知》禁止“挖矿”的主题是:谁。

综合分析9.@>24《通知》可以看出,目前禁止“挖矿”的态度是引导现有“挖矿”项目有序退出,严禁新增“采矿”项目。挖矿”项目,但这种态度是针对企业的,包括区块链、大数据、云计算等行业的企业,数据中心企业,以及大型“挖矿”企业我国禁止比特币挖矿及交易的原因,个人“挖矿”行为没有做出具体说明对此的要求。

既然《通知》针对的是大型“挖矿”企业,那么分散的个体“挖矿”和海外代理“挖矿”还能继续吗?

情况可能并非如此。只能说个人“挖矿”和海外代理“挖矿”是目前监管的盲区。

因为从禁止虚拟货币投机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,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“挖矿”,挖出来的“矿”都会用于交易。会有金融风险,所以个人“挖矿”和海外代理“挖矿”还是有监管的。

三、违反“挖矿”禁令充其量是行政违法,并没有上升到犯罪的程度

虽然不允许企业和个人“挖矿”,但个人或企业只要从事“挖矿”不就是犯罪吗?比如很多人会认为在刑法上构成非法经营罪。

需要注意的是,虽然“挖矿”是被禁止的,但“挖矿”本身并不是犯罪行为,最多是行政违法行为,不可能涉嫌非法经营,更谈不上犯罪行为。非法经营罪虽然是刑法上的一项基本罪,但“挖矿”行为并没有达到以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手段予以打击的程度。

而在现有的司法案件中我国禁止比特币挖矿及交易的原因,没有一个案件是因为“挖矿”本身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。现有基于“挖矿”的刑事犯罪多为“算力挖矿”的“虚拟矿机挖矿”项目,以及“矿机租赁”和“质押挖矿”项目。 “拉人”、“分级返利”的传销推广模式。

这些构成犯罪的所谓“挖矿”项目无非两种。一是虚拟货币是以“矿机挖矿”的名义发行的,或者说没有真正的“矿机”。 ”和“矿场”要么没有真正的区块链技术;另一种是以“质押挖矿”和“流动性挖矿”为基础,通过存币产生利息,形成高收益、高回报的资金盘。尤其是目前被打破的DeFi“流动性挖矿”和具有质押机制的“挖矿”项目,项目方并没有将质押的虚拟货币用于项目本身,也没有在智能合约中写入质押机制。 ,所谓质押币就变成了项目方可以随意挪用的资金。

综上所述,在“挖矿”成为淘汰行业后,基于节能减排、碳中和、保障金融秩序稳定、防范违法犯罪等生态目标,任何禁止形式的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,甚至是不消耗能源的“挖矿”;在“矿”被取缔的背景下,目前以主体为主体的“矿”企业规模化。个人“挖矿”和海外代理“挖矿”是盲区,但最终会被取缔;如果“挖矿”违反禁令,不会构成犯罪,也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,最多只是行政违法。因此,任何现有和增量企业和个人从事“矿”项目,必须及时调整布局,提前防范风险,依法合规经营,了解禁“矿”的影响。